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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登记
  日期:2009-10-10     字体大小[ ]

   受理单位:

   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办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 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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