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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鉴定程序
  日期:2009-10-10     字体大小[ ]
项目名称
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鉴定程序
行政执法主体
计生局
办公地址
各个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具体办理地点
各个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人员
办理对象
公众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海口市计划生育局受理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海口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办理材料
(1)填写《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3)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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